驿宁共和国宪法2215版

序言

驿宁共和国议会在全体公民的授权下,为了在驿宁共和国建立良好秩序,匡扶正义,维护驿宁共和国公民及法人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增进公民与其后代的幸福,乃为驿宁共和国共和国制定并确立宪法。

第一章 社会基本制度

第一条:驿宁共和国是基于四权分立,民主集中制度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驿宁共和国实行四权分立制度,即立法,司法,行政,公民监督四权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第三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广泛监督权,实行公民监督制度。

第四条:驿宁共和国的主权在于全体公民,驿宁共和国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出生在驿宁共和国境内或自愿入籍驿宁共和国的自然人、赛博格和优化人将获得驿宁共和国公民资格。

第二条:驿宁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包括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

第三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驿宁共和国公民自成年起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五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可以按法律自由建立党派而不受他人干涉。

第六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表达自由,即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按法律程序实行这些自由不应受到他人干涉。

第七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驿宁共和国公民无罪不受逮捕,人身自由不得受到限制,驿宁共和国公民原则上不得适用有罪推定。

第八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迁徙自由,驿宁共和国公民可以自由在本国或外国建立住所或居所,自由放弃或重新选择驿宁共和国国籍,公民按照法律实行这些权利不得受到限制。

第九条:驿宁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按法律规定应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条:驿宁共和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监督权,有对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机关及国家政策进行监督的权利,按照人民监督制度向人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提议,举报,留言,投票活动。

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机关或工作人员由于公民监督制度而受到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时,有权利按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 :驿宁共和国公民在由于年老,疾病,长期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获取物质保障与精神上的帮助,共和国政府有促进全体国民福祉之义务。
  • :驿宁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 :驿宁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 :驿宁共和国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公序良俗。
  • :驿宁共和国公民有按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 :驿宁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 :驿宁共和国公民同时享有宪法未禁止也未列举的其他合理权利。
  • :驿宁共和国承认双重国籍。

第三章 议会

第一条:本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全属驿宁共和国议会,议会由公民大会(下议院)和议事厅(上议院)组成。

第一节 公民大会

第一条:公民大会分为地区公民大会、城邦公民大会两个级别。

第一款:驿宁实行地区公民大选直选、城邦大会公民等额选举的政策。

第二款:成年的驿宁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公民大会公民代表(下议员)的资格,此外不受任何宗教,党派的限制。

第三款:各地区每两年选举一次,组成社区与城邦公民大会。公民大会人数应按各地区的实际的常住人口数按比例分配,总数不得超过300人,每个地区至少一人。城邦的人口调查应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查方法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在进行人口调查前,各地区按下列数目选举城邦公民大会议员:中区10人,天梯区8人,泪湾区8人,赤丘区3人,霞坎区3人,雅信区1人,瀚驿区1人,每个人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一区的议员有差额时,该地区行政长官应该颁选举令,选出城邦公民大会议员补充差额,但选举政府官员或其他有职务的官员为城邦公民大会议员的,其官员职位自动消灭。

第四款:城邦公民大会于第二款规定的选举时间同时选出一名城邦公民大会代表,进入九人会,代表公民参与决策。

第二节 议事厅

第一条:议事厅由九人会指定,议事厅议员不得由公民大会议员担任。

第一款:成年的驿宁公民具有被指定为议事厅议员的资格,不受党派,宗教的限制。

第二款:议事厅议员任期六年,每名议员有一票表决权。议事厅参议员指定与公民大会议员选举同时进行。于第一次指定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议事厅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议事厅参议员改选。如果有议事厅议员辞职的,九人会应尽快任命新的议事厅议员。

第三款:议事厅与第二款规定的指定时间同时在议事厅议员中选出一名议事厅代表,进入九人会。

第三节 职能与权限

  • :城邦公民大会代表人民利益,所有征税法案只能在城邦公民大会提出,通过后交与九人会审议,九人会如有异议,应将异议连同法案原件返还城邦公民大会,之后进行复议,复议如以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则法案生效。
  • :联席委员会是在特殊情况由城邦公民大会与议事厅各指派九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只在人事争议,议事厅法案争议等特殊情况时组成。
  • :原则上由议事厅通过的法案应由城邦公民大会复议,复议不过的,应双方组成联席委员会讨论,最终双方通过的法案应相同。由城邦公民大会通过的法案直接交与九人会审议,具体方法应与第一条相同。
  • :两院议员除犯重罪,扰乱治安的,往返议会的途中有不受抓捕的特权。议会议员除在议会辩论以外在其他场合不受质询。
  • :每月议员应根据其职务评定工资,工资由国库支付。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执政官

第一条:执政官由九人会指定。

第二条:执政官被指定后,自动成为九人会成员,参与九人会决策事务。

第三条:执政官具有城邦最高行政权,执政官及其内阁代表九人会。

第四条:执政官任期为终身制。

第五条:如执政官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不能执行其职务时,由九人会代理职务,九人会代理执政官职务期间将尽快指定新的执政官。 

  • :执政官有权更换内阁成员。
  • :执政官是最高军事统帅,是驿宁共和国各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是驿宁共和国民兵部队的统帅。
  • :执政官有权对违反共和国法律者颁特赦或缓刑令。
  • :执政官有权缔定条约,宣布战争,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但应得到九人会全体同意及议事厅半数以上议员的同意。
  • :执政官有权任命大使,公使,参赞或领事等外交人员。
  • :执政官有权任命大法官。
  • :执政官应经常向共和国公民报告共和国情况,并提出自己的考虑与措施。有特殊情况可以召集两院开会。

第二节 共和国政府

第一条:执政官指定后,应尽快组阁,组成共和国政府。阁员人选无限制,但是人数不应超过驿宁共和国部门数三倍或少于驿宁共和国部门数一半。

第二条:驿宁共和国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执政官,各部部长,科学院代表,审计长,秘书长。执政官对内阁事务负责,各部长对其事务负责。

第三条:驿宁共和国科学院隶属于驿宁共和国政府,其人事变动不受执政官内阁干涉。

第四条:驿宁共和国部级以下官员任命不由执政官与内阁决定,遵从驿宁共和国公务员制度。

第三节 职能与权限

第一条:驿宁共和国政府为驿宁公民服务。

第二条:驿宁共和国政府官员工资由法律法规确定,工资调整需经议会批准,驿宁共和国官员不得从本国,他国,企业获得任何其他报酬。

第三条:驿宁共和国执政官及共和国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与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与命令;

二:向议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城邦各级政府的行政工作,包括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军事,国防,公安,民政。

四:宪法规定的仅属于执政官的职权。

第五章 司法机关

第一节 法院

第一条:驿宁共和国城邦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二条:驿宁共和国设立城邦法院、军事法院、宪法法院等专门法院。

第三条:城邦法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大法官,法官团由每庭庭长与副庭长组成,法院各庭,及法院内的其他相关职务。

大法官由执政官指定,法官团产生方式由法律确定。

  • :大法官兼任宪法法院院长,可经宪法法院审理决定后宣布法案或政策违宪。
  • :驿宁共和国城邦法院按法律行使审判权,不得受他人干涉,但应受到监督。

第二节 检察院

第一条:驿宁共和国城邦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驿宁共和国设立城邦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第三条:驿宁共和国城邦检察院及其他专门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确定。

第四条:驿宁共和国城邦检察院有权对认为有过错的重大刑民案件提出抗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

第五条:驿宁共和国城邦法院,城邦检察院,驿宁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执行法律。

第六条:驿宁共和国城邦检察院由司法部直辖。

第六章 公民监督制度

第一节 选举

第一条:公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是一种由每个公民通过大众民主的方式来直接监督国家机构行为的政治制度。

第二条:公民监督委员会按不同层级由下列机构组成:

一:社区公民监督委员会

二:地区公民监督委员会

三:城邦公民监督委员会

凡年满25周岁的驿宁共和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除外)即自动成为公民监督委员会社区委员

社区民监委的产生方式:每个社区从公民身份系统中筛选出符合上述资质的公民,然后按公民识别码顺序每1000名公民分为一组。如果号码为1到1000,则分在第1组,如果号码是1001到2000则分在第2组,以此类推。

地区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的产生方式:任何一名基层委员只要收集另外10名基层委员的签名支持即有资格成为地方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地区民监常委会接收到签名支持文件后于每年的10月1日,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抽签,抽签将在地方人民监督网上进行视频直播,最终抽出49名候选人。然后该49名候选人在人民监督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选举陈述,一周之后在人民监督网上进行该地方全体基层委员的投票,得票最多的33名候选人自动当选该地下一年度的常务委员。

全国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的产生方式:每年的12月1日,每个地区的地区常务委员内部推举出5名国家级常务委员候选人,合共165名候选人(5*33=165)提交给全国民监常委会,后者在三天后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对该165名候选人进行抽签,抽签将在全国人民监督网上进行视频直播,最终抽出49名候选人。然后该49名候选人在全国人民监督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选举陈述,两周之后进行全国基层委员的投票,每名基层委员的投票应在三天内完成并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全国人民监督网的网上投票,第二阶段为纸质邮寄投票,最终投票结果以两阶段投票结果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得票最多的33名候选人自动当选下一年度的全国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

第三条:当选的33名全国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应及时在内部通过抽签形式指派一名代表进入九人会,参与决策。

第二节 职能与权限

第一条:成为人民监督委员会基层委员以及当选各级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对全体委员实行以下保护和限制:
一:当选各级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的公民拥有提议、言论、表决免责权。

二:每个公民一生最多只能担当5次各级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
三:当选各级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的公民不得拒绝担当,除非有以下情况:1、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导致失去能力执行职务;2、直系亲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3、在侯任期间或任期中被剥夺政治权利。4、公民死亡。
四:所有各级常务委员都享有公务员补贴。当选常务委员的公民,若有工作的,其原工作岗位在任职常务委员期间不得被裁减,其薪水不得被削减。

第二条:人民监督委员会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一:监督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政府预算行为、政府投资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政府拍卖土地行为、政府的政策落实行为、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行为、政府的战争与和平行为。
二:监督司法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一切行为。
三:监督国家公务人员行为。以监督所有国家公务员为主,同时必须兼顾监督国营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执行:
一:对国家公务人员提出诉讼。拥有或超过9名民监会常务委员提议即可对任何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提出诉讼。
二:弹劾政府的既定政策或法律法规。拥有民监常委会常务委员的全体提议即可对任何一项政府既定政策或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提出弹劾。

三:最终否决权。对于上述第1点的涉案公务员的最终判罚结果、第2点的政策法规的最终弹劾结果不满的,只需有一名民监委常务委员提议,即可进入由全体人民监督委员会基层委员投票公决阶段。如有超过60%的基层委员投反对票,则自动否决原定结果而改为相反之判决。每名基层委员的投票应在3天内完成并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全国人民监督网的网上投票,第二阶段为纸质邮寄投票,最终投票结果以两阶段投票结果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四条:人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设有专门的网站——人民监督网。该网站的作用是:作为最主要的平台供每名基层委员对政府行为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提议、举报、留言、投票和讨论等活动。

第七章 决策机关

第一节 九人会

第一条:九人会是驿宁共和国最高决策机关。

第二条:九人会成员及任期如下:

  1. 执政官,任期终身
  2. 议事厅代表,任期两年
  3. 公民大会代表,任期两年
  4. 大法官,任期终身
  5. 公民监督委员会代表,任期两年
  6. 共和国科学院代表,任期两年
  7. 天军部长,任期跟随其在职期限
  8. 中国代表,任期五年
  9. 祺孚公司代表,任期五年

第三条:九人会成员产生方式:

执政官自动入选;

议事厅代表从全体议员中抽签产生;

公民大会代表由公民大会中的多数党指派;

大法官自动入选;

公民监督委员会代表从城邦公民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中抽签产生;

共和国科学院代表从科学院全体院士中抽签产生;

天军部长自动入选;

中国代表与祺孚公司代表分别由中国政府和祺孚公司指派。

第四条:九人会成员任职期限:

第二节 职能与权限

第一条:九人会是驿宁共和国最高决策机关,九人会决定驿宁共和国大政方针并拥有司法解释权。
第二条:九人会指定议事厅,指定执政官,从而集中司法,行政,立法权,九人会同时受法院,检察院,议会,政府,公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与制约。
第三条:九人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罢免九人会内成员。
第四条:九人会指派执政官为九人会代表,代表九人会进行国家建设。
第五条:九人会在必要的情况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条:九人会对行政,司法,立法,监督机关有权力提出质询,该机关必须作出答复。
第七条:九人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接受议会,法院与检察院,政府,公民监督委员会,社会媒体,驿宁共和国公民的监督。
第八条:九人会的工作机制应由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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